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将出台
日前,记者从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2005年本市工伤保险政策将适应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就业形式变化的格局,以混合所有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为重点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同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保险制度也将出台,形成既适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自特点,又相互衔接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这样,原来存在的事业单位职工工伤问题处理的“真空”将消除。
解决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问题存在空白点
一直以来,有关如何解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问题的法规是一个空白。事业单位很多都是靠国家的全额财政拨款,支付职工工伤保险的钱从哪里来是首要的问题。一些事业单位的经费是自筹自支的“半拨款”形式,因此一些单位为了节省开支,不愿意为职工支付工伤保险。由于没有明确的管理办法进行监督,致使事业单位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证。但是,很多事业单位却都是高危险和有毒有害的作业,工伤发生的概率比较高。例如,一些科研单位从事的医学、生物、化学试验,还有地质勘探部门的野外考察工作等,这些事业单位中较高风险的工种,都需要有工伤保险来维护职工的权益。
专家认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实行后,可以有效地解决一直存在的事业单位职工工伤问题的难点。
难点一: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谁来认定某科研单位的研究员周某,接受了单位的西部开发支边任务,结果在当地的一次交通意外事故中,他受了重伤,留下了深度的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大笔照顾费用。为此,他的家属向单位提出,应该按照工伤处理,并且要求单位按工伤给予补助。但是,单位却认为周的情况不属于工伤范围。因此,双方围绕是否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产生纠纷。
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说,一直以来对于事业单位的职工最困扰他们的问题就是工伤应该由谁来认定。以前没有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时,劳动仲裁部门只能负责认定企业的工伤,无法认定事业单位职工的工伤。事业单位职工有了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后,就可以被视同于企业职工进行工伤的认定了。
难点二:工伤程度如何来鉴定
某医院放射科的医生王某,在放射科工作了二十几年,受到射线的影响留下了很深的后遗症。根据医院的惯例,单位承认射线对他身体的侵害是属于工伤范畴,并且给予了他一定的补偿。但是,王认为对他造成侵害的程度远远要高于单位的赔偿,他要求享受更高的补偿待遇。而单位却以其伤害致残等级不够为由,拒绝提高补偿。他向法院提出申诉后,法院虽然接受了申诉,却无法进行审理。高校的体育教师小孙,在学校上课过程中,被器械砸伤,造成肌腱断裂,而在手术和调养的几个月期间,单位虽然承认其为工伤,但是却只按照病假的规定,发给他最低工资。小孙觉得自己是工伤,就应该享受更多补偿和较好的待遇。可学校却提出,要他拿出证明其受伤等级的证明,才能按此标准发放补偿。
左祥琦指出,这两个案子都反映了工伤如何鉴定的问题。因为对于职工的补偿标准,是和职工的受伤害等级紧密联系的。而没有事业单位的工伤管理办法,没有办法鉴定职工的伤残等级,使法院的判罚也很难做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