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公司已工作3年多。最近一年,公司效益不好,已连续几个月只发一半工资。我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另找一份工作,但现在找工作很难,我怕一时找不到,生活成问题。请问,如果我现在主动辞去现在的工作,是否属于《失业保险条例》中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在我找到新工作前,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人员介绍,《劳动法》第32条第3项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你因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而辞去现在的工作,根据劳动保障部2000年10月26日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从你的来信中我们无法判断你是否参加了失业保险。如果你已经参保,并且你所在的公司和你本人已按规定缴纳了失业保险费满1年以上,你一旦辞去现有工作,在未找到新工作前,你可以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至于失业保险待遇的多少及享受时间的长短,根据你缴费的状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