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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槽泄露商业秘密:重庆第一案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企业管理人员跳槽时把手里的客户资源也跟着带走,这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然而日前,九龙坡劳动仲裁庭在审理这样一件劳动争议案时,认定跳槽者“泄露商业秘密”,赔偿原工作单位损失及各类费用4万余元。
    
     今年3月15日,重庆市劲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收到美国商人tom van rijn的一份标明为“急件”的电子邮件,称其与该厂的商业联系因海外市场部经理陈燕的原因被中断,要求与劲隆公司尽快取得联系。tom van rijn先生还将陈燕与其往来的电子邮件转发给了劲隆公司。该邮件为今年2月21日陈燕与tom van rijn先生的往来邮件。在该邮件中,陈燕隐瞒了其已不在劲隆公司任职的事实,并故意将劲隆的联系电话改为广东佛山大佛摩托车厂国际贸易部的联系电话,将该客户资源泄露给了大佛摩托车厂,意图占有劲隆公司的客户资源。
    
     随即,重庆市劲隆摩托车有限公司以履行劳动合同纠纷为由,于今年4月12日将陈燕告上了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媒体上向被诉人陈燕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申诉书副本及开庭通知等。今年6月23日,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但被诉人陈燕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过庭审之后,于日前进行了缺席裁决。
    
     九龙坡区劳动争议仲裁庭经过审理后查明,被诉人陈燕系申诉人劲隆公司2003年5月10日招用的职工,担任海外市场部经理。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2003年9月,劲隆公司将被诉人陈燕送往意大利培训。用去培训差旅费等共计3万元。今年2月18日,陈燕因家庭原因书面提出辞职,在未得到劲隆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于当日便离开了公司;并在未与劲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于今年2月18日正式应聘到广东佛山大佛摩托车厂国际贸易部工作。陈燕违约后,给劲隆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960元。
    
     庭审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保密协议,约定了保密、竟业限制及违约赔偿等事项,申诉人劲隆公司按协议按月支付了被诉人陈燕的保密费和竟业禁止费。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违约金为1543元。被诉人陈燕在申诉人劲隆公司工作期间,劲隆已向陈燕支付了保密费2700元、竟业禁止费1800元。鉴于被诉人违背了有关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中有关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竟业限制的条款,仲裁庭作出了缺席裁决:由被诉人陈燕支付申诉人重庆市劲隆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违约金1543元、保密费2700元、竟业限制费1800元、培训费30000元、直接经济损失3960元,合计40003元;案件受理费20元由申诉人承担,案件处理费1500元由被诉人承担。
    
     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员于礼波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即使职工要跳槽,也要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程序,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案子的典型之处在于,它严重违约并泄露了公司商业机密,因此应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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