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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竞业约束的员工有权获经济补偿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一位在广告公司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他最近刚刚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竞业禁止的补充协议,按照这份协议,他在合约期满或提前离开公司时,半年之内都不能到同类行业的其他公司去工作。
    
     这家公司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不久前一位副总跳槽到同业其他公司,给公司业务造成不小损失,老板一怒之下,便与公司所有部门负责人及几位老员工都签订了至少为期半年的竞业禁止协议。而这份竞业禁止协议却令他们为自己离开公司后的生计感到担忧。
    
     不必针对普通员工
    
     “所谓竞业禁止是指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法律顾问翁浩青女士对《财经时报》说。
    
     但她同时指出,竞业禁止协议主要是针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才。对普通员工来说,如果雇主也要求其签署这样的协议,就有滥用之嫌。
    
     目前,中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竞业禁止的对象做出明确限定,因此,雇佣双方自愿签订的竞业禁止条款,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但由于竞业禁止协议限制的是员工的劳动权,而劳动权属于宪法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法院可以利用国家审判权,审查竞业禁止合同的合理性、有效性,是否有损员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由于普通员工很难跨行业找工作,竞业禁止协议将影响到他们的就业,进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因此,以普通员工为限制对象的竞业禁止协议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必须提供补偿金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竞业禁止协议生效的一个基本条件,企业必须对员工的竞业禁止行为做出经济补偿,竞业禁止协议中必须同时写明补偿金的数额和发放办法,否则就是无效协议。
    
     目前,有一部分企业虽然在竞业禁止协议中写明了提供补偿金,但所提供的补偿金数额却非常少,有的甚至只是在每个月的工资中规定其中的一小部分作为竞业禁止的补偿金,这种协议表面看来是对等的,但实际上也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
    
     同竞业禁止的限制对象一样,对于竞业禁止的补偿金数额,法律上也没有一个明确和权威的规定,按照深圳和珠海的相关规定,补偿金的数额须不少于该员工年收入的2/3和1/2,如果补偿金支付的数额较少,法院通常也会判决该竞业禁止协议无效。
    
     代理劳动争议的凌云律师对《财经时报》说,员工若遇到企业要求其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如果协议中没有写明提供补偿金或补偿金数额很少,那么员工签了也就签了,无需在意,将来离职时也无需遵守相关的竞业禁止规定,因为这份协议在法律上可视为无效,自知理亏的企业不可能也无法追诉员工在一份无效协议中的违约责任。
    
     专家指出,对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挽留重要人才来说,竞业禁止只是方法之一,而且是一种会给企业造成负担,给员工造成压力的消极方法,因此,企业应该少用、慎用,而应多采取积极、人性的策略和手段,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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