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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未满新公司就业总经理赔偿老东家6.8万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总经理徐先生6个月脱密期未满又找了新工作,遭到老东家索赔11万元。昨天,浦东法院一审判决徐先生赔偿原公司违约金6.8万余元。
    
     2000年7月,徐先生和某通讯公司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2002年4月26日,双方又签订《脱密协议书》,确定徐先生担任的产品总经理一职为核心岗位,离职时应经过6个月脱密期。违反此约定,按核心岗位工作时月收入总额4倍支付违约金。
    
     2003年8月,公司在内部网上发布消息,免去徐先生总经理职务。徐先生从8月中旬开始请假,此后一直没有上班。通讯公司此后发现,另一家通讯公司在8月25日已为徐先生设立了银行账户,9月份开始按月发放工资,就此起诉到法院。
    
     庭上,徐先生认为,他至今没有离开公司,从另一家公司获得的只是不定期帮忙的报酬。公司在免除他的职务后,没有为他安排新工作,属违约在先。
    
     法院认为,徐先生和另一家通讯公司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通讯公司免除徐先生职务后虽然没有安排新工作,但仍每月发放工资,所以徐先生不应到其他单位工作,违反了签署的脱密期规定,应当赔偿违约金6.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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