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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竟业禁止条款吗?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问:我是佛山某陶瓷集团公司的一位合约工,现有此法律问题请您指点:
    
     现公司要求全厂职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其中有一个条款如下(其中甲方指公司,乙方指职工):
    
     五、劳动成果及其经营权归属
    
     乙方在为甲方工作期间的任何时间创作的一切智力劳动成果及离职后一年内创作的与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甲方布置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归属甲方,且该智力劳动成果的产生的经营权、收益权、处分权属于甲方。但乙方有依甲方规定接受奖励的权利。
    
     我咨询如下问题:
    
     一、《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一上述条款是否属于竟业禁止条款?
    
     在《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中除上条款外没有任何竟业禁止补偿内容。
    
     二、我是否可以不签此《商业秘密保护合同》?
    
     我在入公司前是一个陶瓷行业企业管理软件开发者,在入公司前已为甲方开发其管理软件。入公司后只从事信息中心的管理工作,但没有参与公司新的管理软件的开发工作。我的合约将于7月4日期满,如我合约期满离开公司后,从事陶瓷行业企业管理软件系统的开发是我求生的技能,如我签订上述合同,对我今后的事业有何影响?能否不签上述合同?
    
     答:商业秘密保护合同与竞业禁止合同(条款)是不同的。前者是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当事人保护对方当事人商业秘密的义务。后者则事故主宰一定时期内约束以前的雇员不得为某种特定行业(行为)的一种合同。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前者一般只特定的秘密信息,后者要宽泛一些,可以是某一个行业技术或经营领域或方面。前者禁止的是对商业秘密的泄漏、实用等行为,后者禁止的是从事某种专业、业务,或经营某种产品或服务的行为。保密合同时间长,可以没有地区限制;竞业禁止合同有期限,并且不能很长,也有地域限制。从法理基础上说,竞业禁止涉及雇员的劳动权,其主要法律依据应当是劳动法。
    
     从你提供的合同条款来分析,四海应当属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款。因为它未涉及在职工离职后不能从事某一专业等事项。
    
     看了你提供的条款后,给我的印象似不太公平,不知厂家给予多少报酬以及你的技艺情况。离职后的限制应当更明确,成果与单位工作到底有多少联系的,归属单位等,双方应当约定清楚。既然是合同,就要双方自愿,都可以提出意见,最后达到意见一致。如不能达成一致,也可以不签订合同;这就产生要不要在该单位工作问题。在国外,对一些高级技术人员,一般可以限定一定期限不得从事某行业,但也约定雇主对该技术人员的补偿。这就是所谓补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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