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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讨辞职员工违约金“竞业禁止”案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隆尧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河北华龙集团诉钱浩然违约一案,在长达3小时的庭审过程中,双方观点尖锐对立,最后法院宣布对该案合议之后择期宣判。
    
     该案广受关注之处是它涉及到“竞业禁止”这一企业界的敏感话题,且该案发生在同处一地、竞争激烈的知名制面企业———华龙集团和中旺集团之间,因此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对同类事件产生示范作用。
    
     本案被告钱浩然曾供职华龙集团6年时间,2003年5月辞职,此后他与华龙签订协议,承诺在“辞职后三年内不到同行企业工作”,如违反将向华龙方面支付10万元违约金。半年后,钱加盟当地另一制面企业———中旺集团旗下,据此华龙集团向法院提起诉讼,以钱违约为由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万元。此后,钱又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华龙返还拖欠他的内部股票、奖金等共计4万多元。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被告争执的焦点集中在双方签订的竞业禁止协议是否合法有效。钱浩然认为,该协议“很不公平”,华龙不允许他在“3年内进入同行企业工作”,却没有给他相应的经济补偿,单方面限制了他的择业范围,这对他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原告华龙集团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陈述的理由是,钱浩然是华龙花大力气培养出来的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企业许多商业秘密,出于维护企业利益的目的,他们与钱签订了这一协议,华龙集团要求钱支付10万元违约金是“合情合理”的。
    
     审理此案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此案开庭日期几度拖延的原因是“这种类型的案件我们也是第一次遇到”,这一次开庭后,他们将综合原被告双方的意见,由合议庭合议后,有可能由审判委员会最终“定夺”,估计判决结果将在月内作出。
    
     名词解释
    
     “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目前国内关于“竞业禁止”的法规大多较为笼统,原劳动部在1996年曾下发文件,相关规定是:用人单位可以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三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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