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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行竞聘高管跳槽原告获50万赔偿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大洋公司董事陈某跳槽竞争对手索贝公司后,大洋公司以不正当竞争起诉陈某和索贝公司。昨天下午,海淀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大洋公司获得赔款50万元。
    
     被告陈某曾担任大洋公司的董事及副总经理,并与公司订立保证书承诺离职后两年内不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行业。但陈离开公司不到8个月便加入索贝公司担任副总裁。
    
     原告大洋公司认为,陈某加入索贝公司,给大洋公司造成经济和商誉损失;索贝公司聘任陈某侵犯了大洋公司的商业秘密。由此要求陈某与索贝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0万元。
    
     陈某辩称,自己并未掌握或披露大洋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且保证书的限制范围过大,大洋公司对自己没有任何补偿,双方的约定无效。索贝公司称其并不知道陈某对大洋公司的承诺,陈某是主动与索贝公司联系的。
    
     海淀法院认为,大洋公司与索贝公司属于主要竞争者,陈某应对公司负有义务而且自愿签署了保证书。索贝公司任命陈某为副总裁,是考虑到陈某作为竞争对手高层管理人员所具有的其他价值。法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判决被告陈某、索贝公司赔偿大洋公司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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