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竞争对手,可以随意雇佣对方的在职人员,甚至无偿使用对方的经营场所来谋取商业利益吗?做了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销售经理,还可以利用手里掌握的客户资源做另一家公司的“兼职”吗?
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了这样一起离奇的不正当竞争案件,“脚踩两只船”的当事人和他所“兼职”的公司都被判赔偿原告的损失——“恶意雇佣”者和“恶意兼职”者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和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都是批量销售骨科医疗器械产品的公司。1998年5月某实业公司设立广州分公司,任命胡某为分公司经理。1999年8月,某贸易公司以某实业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场所,聘用胡某和某实业公司的员工,“不费一枪一弹”便建立起自己的广州分公司。某实业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某贸易公司、某贸易广州分公司和胡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其不正当竞争,赔偿损失。法庭于近日作出判决,认定三被告行为属不正当竞争,并判决他们赔偿某实业公司409万元。
某实业公司向法庭诉称,某贸易公司非法聘用原员工开展经营活动,获取并使用了某实业公司的商业秘密,获得巨额商业利润;胡某则违反保密协定,将商业秘密泄露给某贸易公司,并具体管理、操作某贸易分公司的业务活动。
某贸易公司及其分公司则辩称,他们销售的是骨关节,用于恢复关节活动,而某实业公司销售的是骨钉,用于固定骨骼,故双方的产品非但不存在竞争关系,而且具有互补性;某实业公司的客户均为医院,其信息完全可以从公共渠道获得,其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某实业分公司员工兼职是胡某主动提出的,胡某还告知某贸易公司其员工兼职得到了某实业公司的认可;另外,从胡某等“兼职”到2000年4月期间,某实业公司在广州地区的销售利润有增无减,并无经济损失。胡某也承认知道其手下员工从事“兼职”活动,但辩称是销售人员利用业余时间所为。
究竟有没有搞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认为,从经营范围和销售产品看,双方明显存在竞争。虽然其产品各有侧重,但某实业公司的销售品种在不断拓宽。不正当竞争则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某贸易公司利用某实业公司掌握的经营信息进行销售竞争产品侵犯了某实业公司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其次,某贸易利用某实业公司的人力资源从事竞争性的劳动,必然影响这些人为某实业公司维护已有客户、开拓新客户的本职工作,也将影响其在双方重叠的客户医院的商业信誉,还直接省去了市场开发费用;第三,某贸易公司不仅省去了本应付出的经营场所租赁、办公用品购置、人力招聘等成本和费用,而且扩大了即得利益的范围,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守诚信者必将自食短视的苦果,本案即是明证。”担任本案审理工作的审判长蒋丽珍法官说。现实生活中,聘用“跳槽”人员或者员工辞职后设立新企业是侵犯他人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的通常表现;而直接利用他人经营场所和全部人员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或者利用便利担当外企业的“代理人”以获取利益,却是罕见之极。蒋丽珍法官认为恶意雇佣和恶意兼职的危害性尤其巨大:“这种竞争方式方式意味着不正当竞争方随时可以获得他人的经营策略、销售网络,再有竞争力的企业也会毁在这种对手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