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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在审判中遭遇“尴尬”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主题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劳动法中的许多规范性规定已很难适应当前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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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社会的发展,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如何理顺好解决好劳动争议案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问题,作为一名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笔者就目前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浅谈自己的一些看法和认识。
      1994年7月通过的《劳动法》,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规范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劳动法中的许多规范性规定已很难适应当前的需要。具体表现为:
      我国劳动法存在不少缺漏,操作性不强。劳动法共有13章107条,许多方面只是一些原则性、纲领性的规定,难以实施和操作。例如,对于促进就业和工资的调控、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以及社会保险等等都只是提出了一些原则,而缺乏相应的具体实施规范;又如,缺少对企业规章制度与劳动法关系的规范,使企业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产生了不少问题;还有劳动法第25条关于用人者(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既无需提前通知劳动者,也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中,有两项用了“严重违反”、“严重失职”,但何为“严重”没做规定,对劳动者的不利不言自明;再如劳动法规定了就业平等的原则,但相关的法律责任、救济方式、劳动者的补救等都找不到法律依据,劳动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当然就不可能令人满意。
      工伤认定不利于保护劳动者。世界各国对工伤认定都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我国劳动法对此却没有规定,工伤认定主要依据是1996年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作保险试行办法》,已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它规定将十种负伤、致死或死亡的情形认定为工伤,同时也规定了六种情形不属于工伤范围,其中的“蓄意违章”就多次在认定实践中惹来大“麻烦”,成了用人者(单位)逃避责任的一大理由。
      劳动争议仲裁体制不完善。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设立和运作的规定都存在着缺陷。劳动法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由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劳动局代表组成,本来是很具代表性,但事实上很多地方的仲裁委员会实际上就是劳动部门“独裁”;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期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缺乏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保障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提请仲裁期限为六十日,而劳动者由于不谙法律或者对企业仍存幻想,再加上有些劳动仲裁机构因与当地企业的密切关系,对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的仲裁申请压而不理或久拖不决,六十天的期限稍纵即逝。但是,由于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劳动者就无法行使起诉权,而法律也没有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这就造成本是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而设置的劳动仲裁,却成了某些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武器。对仲裁裁决不服,当事人才可以起诉,这造成劳动仲裁法律效力比较差,也加大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的成本。
      劳动法调整范围过于狭窄。各行各业的人士都是劳动者,但劳动法只调整企业中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这就使得事业单位中具有某些身份的劳动者及公务员产生了劳动争议无法可依的后果。另外,只有开除、除名、辞退这三种因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能打“劳动官司”,而上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奖惩条例中还包含警告、记过、留用察看等几种行政处分,劳动者如果对这几种处分不服,或对职称评定不服,就无处“伸冤”。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冲突将越来越多,劳动法如此狭窄的调整范围将对规范劳动关系产生阻碍作用。
      劳动法配套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虽然制定了调整劳动关系的劳动法,但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却几乎空缺,许多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如劳动法规定的诸多权利需要通过社会保障法来具体实现,但迄今还没有社会保障法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劳动法规关于劳动者劳动、生活保障的规定显得苍白无力。早在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际,劳动部就提出了拟相继颁布安全卫生法、社会保险法、职业技能开发法、促进就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工资法、劳动保护法、劳动监察法、劳动争议处理法等十部配套法律的计划,但迄今为止上述法律一部也未出台。
      规章与政策互相冲突。由于劳动法律不配套,为了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各级劳动部门不得不颁布大量的规章、政策,以弥补劳动法的不足。如《工资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失业保险条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但这些规章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运行机制,大有各自为政之势,而且法律效力不高,某些规章还存在与劳动法冲突或互相矛盾之处,因此造成了执行、司法审判中的一些混乱。(作者单位: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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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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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件劳动争议案要花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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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如果采取双方协商或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方法,一般是不用交费的。但是,如果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每个争议案件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300元;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每个劳动争议案件须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0元。
      当然了,上述两项费用中,并不包括打官司要花的一些必要费用,例如复印资料费,也没有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不论是申请仲裁或者是仲裁以后又提起诉讼,要花的钱一定不仅仅是以上列出的两个数字。
      要提醒经济困难的劳动者的是,如果是因为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而引起争议,又无钱请律师帮忙打官司,可以到用人单位住所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申请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 当然,法律援助申请到了,也并不意味着打官司就不用花钱了,因为法律援助是指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的无偿法律服务,不是指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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