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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超时 赔偿落空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南京浦口区某村村民陶先生在十年前,因土地被征用而获得拆迁安置补偿费12750元。去年,他委托律师查证后认为,当年安置时他少获补偿4250元,于是他在一气之下将征地部门南京设计院以及受托进行安置的浦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到法院。日前,浦口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故一审驳回了陶先生的起诉。
    
     1992年,南京设计院因建设需要征用原浦口区泰山镇夹河村5、6、9组土地,经相关部门批准后,设计院支付了相应的费用给当地的土地管理局,并委托浦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区劳动局”)对被征地人员进行安置。1994年6月9日,区劳动局受托与陶先生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陶先生自愿自谋职业,区劳动局一次性付他安置补偿费12750元,陶先生领取补偿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补助和照顾等。
    
     但陶先生起诉称,2003年12月26日,他委托律师到有关部门调阅相关材料方知,当时的拆迁补偿费少给了4250元。
    
     区劳动局辩称,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安置补偿费计人民币12750元,原告领取安置补偿费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要求原告给予补助和照顾。根据双方所立的协议,安置费每人不少于15000元,但其中10%%用于区内劳务基本建设,5%%用于就业前培训,故被告给付原告安置补偿费12750元,是符合文件规定的。南京设计院辩称,早在1990年,南京市就开始实行征地包干制,被告正是按照宁地建字(90)48号文件要求,于1992年12月30日与浦口区土地管理局订立《证地包干协议书》,将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力托带费、房屋及附属物补偿安置费等费用一次性以1200万元包死交给土管局,至于土管局如何分配这些钱,自己不清楚,但是自己已全面履行了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二被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了陶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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