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律师,您好!我有一些问题向您请教,希望能在您百忙中得到答复,多谢!
我供职的单位目前将对我所任职的部门进行整合。我们这个部门在北京将会被撤消并移去外地,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应整样保护我个人及部门其他员工的权益。同时以下问题也期待您的答复。
1、如转职到其他部门,公司是否可以相应调低待遇?
2、如不希望转职到其他部门,公司应给予哪些补偿?
3、给予的补偿中是否应计算公司缴纳的公基金等?例如每多一年工作时间,多补偿一个月的工资,这一个月的工资是否应计算公司给员工缴纳的公基金,养老保险等等,因这些是收入的一部分。
4、职工享有的病假未休完的,是否可以折合现金补偿?
5、补偿部分是否需要纳税?
6、如女职工正处于生育年龄,但暂时尚未怀孕,是否可以要求一定补偿?
期待您的答复,并希望在我考虑不周的地方得到您的建议!诚挚感谢!
答复:
您好!招聘网能为您提供咨询服务,我们感到很高兴,现就您咨询的上述问题一一作答,希望对您能有所把帮助。
1、劳动法第26条规定,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话,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首先就合同变更问题进行协商。而工资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如果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首先要与劳动者协商,在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单位不能单方降低您的待遇。
2、如您不希望转职到其他部门,且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当根据您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是,您不能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您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您是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的。
3、补偿金的标准是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基数,该基数包括您的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和公积金的个人缴纳部分,但是不包括单位的缴纳部分。
4、不知您提到的“职工享有的病假未休完”是什么意思。一般说来,职工在医疗期之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有关补偿应当由双方协商;过了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劳动者在治疗的,或经鉴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不低于本人的6个月工资总和。
5、补偿部分在超过国家规定的部分后,可以要求纳税。但是纳税不是以总额纳税,而是要除以补偿金的月数。
6、虽然处于生育年龄,但是不在3期保护内的,是不能要求给予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