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明(化名)现在终于离开了第一家单位,这场持久战让他费劲心力,也没拿到工资和奖金,但也让他明白,解决劳动纠纷时,一定要趁早,以免错过诉讼时效。
4年前,权明进入上海某工艺品有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2年。公司随后又为其办理了人才引进手续及上海市居民身份证。后来双方修改了原劳动合同,新增约定服务期为5年;违约金5万元人民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告知单位。
在单位服务两年后,权明意识到在这家公司没什么大的发展。于是便决定谋求更好的职业,2004年初权明向单位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公司以未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为由不同意权明的辞职。由于单位没有为权明办理退工手续,使得他去新单位工作遇到了不小的障碍。
双方僵局持续了将近半年。权明在多次与单位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向闵行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他对支付违约金的仲裁结果不满,遂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华东政法学院劳动法援助中心代理人黄迪诚提出,单位与权明劳动合同中“提前3个月”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单位不予批准的行为也于法无据。
法院通过查证,认为权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劳动合同解除,单位应当为其办妥退工登记手续,同时法院也查实单位拖欠权明的工资和奖金的行为存在,也认定了权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利益,认可了单位与权明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
但法院认为,单位请求权明支付违约金、权明请求单位支付工资和奖金的请求权的行使,均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权明经过认真考虑也放弃了部分权利,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和单位在调解书中达成协议:由单位为权明办理退工登记手续。
[专家点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上海市单位招工、退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全日制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单位和权明相应都有一定的权利,但法院终以诉讼时效为由,不予支持。因此,我们在劳动纠纷发生后,一定要及时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更好地保障自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