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草案)第五十条规定:“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是仲裁前置、二审终审,简称“一裁二审”。但实务中,许多劳动律师都对此抱怨颇多。在北京从事了十几年劳动诉讼代理的王律师告诉记者,代理劳动争议案件总的一个感受是程序太繁杂,太冗长,一个劳动争议的处理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走下来大概是一年,而实际操作起来差不多得一年半。一个普通的劳动者,如果他与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他要耗费一年半的时间去解决这个问题,且不说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多大,一年半的时间给人带来的精神损耗也是巨大的。他认为,先裁后审、一裁二审的这种运作模式不仅给当事人带来精神、财产上的耗费,也给国家的审判与仲裁资源造成浪费。
劳动争议处理中,裁与审关系的改革一直是理论届探讨的焦点。有学者提出“或裁或审”的模式,主张由当事人自主选择是进行仲裁还是进入诉讼,但也有人指出,这样会导致仲裁“门可罗雀”、法院“门庭若市”的局面,从整体上又会拉长劳动者维权的周期;也有学者提出“只裁不审”的模式,但另一部分人则认为这剥夺了宪法赋予人的诉权,是违宪的;另有学者提出,应该针对不同的争议利益诉求,对案件进行分类,适用不同的程序,对部分案件是“只裁不审”、一裁终局,另外的案件则是“或裁或审”。
针对当前仲裁质量不高,以至于无法拦截案件致使大量仲裁案件完结后又进入诉讼程序的现状,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全兴主张仍然坚持“先裁后审”的机制,但他同时指出,审与裁之间应该是一种监督关系:裁的结果、事实、理由,到了审判的时候仍然有效。审判只是对仲裁这个过程中是否违反了程序、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作一个审查。一旦当事人不服仲裁提起诉讼,那么审判便是案件处理的继续,而不是重新开始。这样既节省了诉讼的资源,使原来仲裁的那些资源可以利用,不至于白费,也可以加强仲裁者的责任心,对仲裁本身是个约束。
该如何设置劳动仲裁与诉讼的关系,以便劳动争议的处理能更高效与简捷?这已然是我国劳动法领域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