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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事、劳资纠纷十大要案请你"宣判"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编者按: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工伤赔偿、人才流动,包括开除、除名。辞退……不管你是雇主还是员工,都会遇到这些和你息息相关的问题。当因这些问题单位、老板和员工发生纠纷时,你知道该怎么处理吗?你知道你的行为和决定是否违反国家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吗?在此,我们推出2003年关于人事、劳资纠纷案件中的十大精品案例,假设你是法官,你会对这些案件做如何“宣判”呢?
    
     幼儿教师
     怀了孩子丢了工作
    
     案情回放
    
     2002年11月底,上海市长宁区某幼儿园老师居某与徐某向所在幼儿园提出,按合同规定享受孕妇有关福利,没想到园方竞提出要与她们解除合同。1个月后,园方在园内张贴了开除这两名怀孕教师的公告,并把开除通知送到她们手上。两人不服园方这一决定,向有关部门反映,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却屡屡遭拒。无奈之下,只好于2003年4月起诉到上海市长宁区法院。
    
     法理分析
    
     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劳动法》都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的用人单位在员工怀孕期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显然违反了有关女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
    
     专家拍案
    
     董保华(曾参与我国现行《劳动洁》起草、华东政法学院教授):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五类三种情况”,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国家机关、社团、事业单位五类,而后三类只包括其中的工勤人员、企业化管理的或签订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况。民办非企业组织不在“五类”之列,故严格讲,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但从立法精神看,我国确定《劳动法》调整范围的原则与“他雇”原则是一致的,“民非”应属《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部门应当受理“民非”员工的仲裁申请,不能以《劳动法》未明确“民非”为调整对象而拒绝受理。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并依法进行裁判。
    
    
     棒打鸳鸯
     同一单位不得恋爱
    
     案情回放
    
     2003年11月,对于武汉汉阳区的王小姐来说并不好过,因为她被“保工作”还是“保爱情”的选择题搅得心烦意乱。王小姐所在的某房产地公司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恋人、夫妻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职。最近她与男友维持了一年的“地下情”曝光,谁走谁留,成了问题。
    
     王小姐大学毕业后,通过层层选拔,进入了位于汉口建设大道的某房地产公司。后来,她与同一部门的一名男同事情投意合,发展为恋人关系。因为受不成文“行规”所限,双方爱得小心翼翼。
    
     法理分析
    
     根据《婚姻法》总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关于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等规定,本案用人单位无权干涉员工婚姻自由,更无权以用工与否相威胁。
    
     专家拍案
    
     黄旭《湖北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这条不成文的“行规”不仅违反《婚姻法》,更违反《劳动法》。如果该公司是以“同公司职员不得谈恋爱”为由分调二人应属无效行为,但若以工作需要为由则属正常调动,无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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