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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出辞职后的工资及奖金这样处理恰当吗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问:我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日期为2003.6.1-2004.12.31,2004.4.28我提出辞职申请,后进行工作交接,2004.4.30交接结束,工程部相关人员都签了字,工程工作移交结束后,转移到公司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以某工程上我多开了材料为由,到2004.6.30我的一切材料不给我转出。并说要等到此事解决之后才可以转出,我多次电话催问公司的处理意见,一直到现在没有答复,只是说在处理。
    
     前段时间(2004.5)公司和我进行了工资结算,工资中被扣除了公司的工作服费用是否合理?
    
     工程多开的材料都要我来承担?综管部负责人曾说运回材料的车费、人工费、及材料的折旧费由我承担合理吗?(还有一点季度奖可以扣除,工资已被扣完)
    
     公司以材料没算清为由到现在不让我转走关系合理吗?
    
     答:依据劳动法以及江苏省的劳动合同法规,劳动者拥有辞职权,可以通过预告解除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约。但是,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尚未赔偿完毕除外。根据你的描述,我觉得你单位就是在依据这一规定不给你办理向关手续。至于你的工资,如果确定那些损失都是你严重失职造成的,你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我认为一切责任由你承担有失偏颇,建议你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审理过程中利用时效、工作程序的理由为自己解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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