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所在的工厂借口为了“统筹安排婚、产假和企业生产”,规定女工中未婚者三年内“不准结婚”;否则违反规定结婚者企业要罚款并解除合同。已婚者生育时间也须由单位统一安排,按顺序限定生育时间“排期生育”,有的女工要排到30多岁才可以生产。同时厂里作了一项规定,凡要生育者要先交厂里1万元押金,由厂里统一安排生育期限,逾期不生者不退押金;不在安排期限生育者,除扣留押金外,还要予以罚款。请问,厂里有权规定“统筹”我们女工结婚生育的时间吗?
答:首先告诉你,厂里无权“统筹”女工结婚、生育的时间,他们的有关规定是违法的。
该企业规定是违法的、无效的。《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破坏婚姻自由;《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法》更为明确地指出: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公民只要达到法定结婚条件,就可以自主决定同何人在何时结婚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限制。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中规定劳动者在三年内不得结婚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若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者有权依法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厂里统一安排生育期限的规定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以上法律条文均规定妇女享有生育权,负有计划生育的义务,但均无“排期生育”的规定。
建议你们可以通过企业工会与企业交涉,如果企业不能满足你们的正当要求,你们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维护你们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