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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凭什么不缴“四金”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为员工缴纳“四金”本是用人单位份内的事,但偏偏总有些雇主精明过头,以这样那样的理由少缴或者不给员工缴纳“四金”。本期案例,员工业余时间读mba也成了公司拒缴“四金”的理由,且看仲裁委员会如何判决。
    
     【案情回放】
    
     严敏(化名)大学本科毕业后,进入某大型外企。2000年,为了事业更上一层楼,她利用业余时间充电,报了mba课程。2001年9月,严敏跳槽到一家猎头公司。公司规模不大,且薪资待遇也不如原单位,但她看好其行业前景和个人发展空间。双方签订了接收函及奖励计划,其中明确:“本公司已决定按下列条款接收严敏为员工,开始时间为2001年9月3日,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1500元,住房补贴500元,奖金根据奖励计划进行,并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要求为其提供和办理医疗、养老、住房和其他相关的福利和保险。”
    
     随着业绩的逐步提高,严敏的收入也从最初的2000多元逐步上升。然而,公司却一直不为她缴纳“四金”。为此,严敏多次向公司人事部交涉。她提出,当初双方书面约定中写明了公司将“根据上海市有关部门要求为雇员提供和办理医疗、养老、住房和其他相关的福利和保险”,而公司至今不给她缴纳“四金”,既不符合当初约定,也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对此,公司总找出各种理由搪塞,拒绝为其缴纳“四金”。2003年1月,严敏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为她补缴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争议焦点】
    
     1.正式员工还是mba实习生?
    
     对于严敏的申诉,公司方辩称:严是mba课程的在读学生,2001年9月来公司实习,2002年8月底离开公司,双方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其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
    
     严敏认为:自己跳槽前就一直利用业余时间在读mba,进入猎头公司后继续课程,且进公司半年后就全部完成;根本不是像公司所说的是“mba课程的在读学生”以及“来公司实习”等等。
    
     2.“四金”是否含在工资内?
    
     公司称,2002年1月起,公司每月支付其的工资中一直含有1500元的“四金”、公积金补贴以及500元的福利补助。随着工资待遇逐渐提高,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中还是一直含有1500元的“四金”和500元的福利补助。公司还提供了写有“自付四金福利费1500元,福利补助500元”字句的工资支付凭证。
    
     严敏对此予以否认。她提出工资支付凭证上原来并没有“自付四金福利费1500元,福利补助500元”这些字句,并提起司法鉴定。
    
     【最终裁决】
    
     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认为:严敏与某猎头公司签订的接收函应视为有效的聘用协议,猎头公司每月支付其工资,双方劳动关系成立。猎头公司称其为学生实习,并于2002年8月离开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仲裁委员会难以支持。
    
     经查实鉴定,工资支付凭证中的“自付四金福利费1500元,福利补助500元”的字迹与其他字迹非一次性书写形成的。所以,猎头公司称自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发放的工资中含有“四金”补贴依据不足,难以认可。
    
     故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间,严敏与猎头公司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猎头公司应当为其缴纳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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