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

办公资料库

办公首页

会员登陆

您所在的位置: 办公时尚-您的办公专家办公新闻劳动工资 → 文章正文

需要给“临时工”支付养老金吗?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问:我们这里有一名在企业连续工作二十多年的“临时工”,单位一直未予办理劳动用工手续,未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年2月,他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因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困难,他可以要求单位按月支付养老金吗?养老金怎么算?还需要由劳动部门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吗?
    
     答:在全国普遍实行新的用工制度———劳动合同制以后,原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企业中的固定工、临时工身份界限已经被消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被招用的劳动者通过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退休养老待遇是《宪法》赋予的合法权利,虽然企业未与该职工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但责任在企业未执行《劳动法》的规定,该职工已在企业连续工作了20多年,证实双方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其依法享受退休待遇的权利不应被剥夺。如果企业未能为其补办参加养老保险手续,补缴养老保险费,应在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审批后,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二条的规定,发给其养老金。
    
    
    
    
关于我们 | 广告合作 | 服务条款 | 隐私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办公时尚版权所有 2000-2008 | 客服QQ:30703707 | 邮箱 xiangsiwo(@_@)126.Com((@_@)改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 赣ICP备07002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