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个问题提到,工资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不能以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股票由于其价值的不确定性,也是不可以代替工资发放的。但是我们知道许多企业已经把股票期权作为工资的一部分,这样做妥不妥当呢?
股票期权与年薪制一样,都是随着公司制的发展而产生的,它的设计目标也是使期权持有人的长期报酬与公司的长期性发展保持一种相当密切的关系,从而能过公司股票的增值来促使股票期权持有人更加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而不是短期效益。因此,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要也是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影响的公司雇员,如经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等,一般的员工不在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之列。
正因为如此,股票期权并不是一种广泛的工资形式,确切的说,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工资。因为这种在将来才能确定下来的收益,既不能在得到的时候交税,也无法列入企业的工资总额,股票期权比股票更具有不稳定性,不是确定的收益,而是一种投资。
因此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确认,股票、期权、红利等是与投资相关的不列入工资总额的收益,不是工资,因此也不作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计发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