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关”又快到了。这两年,“讨工资”似乎成了春节前必不可少的热点话题。
民工要讨工资,球星要讨工资。小人物也好,大明星也好,一不小心,就“沦为”债主。
现在这世道,“杨白劳”不好对付,“黄世仁”处境堪忧。一个势单力薄的小职员,万一被公司欠薪,该怎么争取?该争取什么?
以下是一些最近发生的欠薪案例,你可要留个心眼哦!
特邀点评: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黔林
案例一:月薪制可以变成“年薪制”吗?
沈奕在研究生人才交流会上,被某房产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赏识,答应给他月薪1万元的优厚待遇。沈奕于是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成为该房产公司的市场部经理。但第一个月领工资时,只有5000元,并被告知,公司扣留的5000元,如果沈某到年底没有任何违反公司规章的行为,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就作为年终奖金发还。沈某感到大惑不解,合同明明约定了月薪1万元,怎么其中5000元成了年终奖金了呢?
律师点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该房产公司的做法显然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因此,该房产公司除了应当支付沈奕合同约定的全额工资外,还必须加发被扣工资报酬的25%的经济补偿金即1250元。
案例二:没签合同能领到“退工费”吗?
1月底,王欢突然接到公司人事部通知,让他马上收拾桌子,走人。
3个月前,王欢同这家it公司签订了一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合同约定月工资2000元。一个月转眼就过去了,公司留用了他,但也没和他再签什么合同,按照事先口头承诺的,付给他一个月2500元。王欢心满意足,也就对“合同”没提要求。
没想到公司突下“逐客令”,这回王欢可急了。他到公司所在的辖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再付他一个月工资,能让他找到新饭碗前“缓冲”一下。公司严辞拒绝,申辩说,正因为王欢在试用期内表现并不出色,还时常迟到早退,所以单位没有和他正式续约,现在公司决定,不再留用王欢,反正合同都没有签,也谈不上什么“月工资”、“退工费”了。
律师点评:《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
公司和王欢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两者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突然叫王欢走人,公司没有按照规定“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那就应该支付“替代期”工资2500元。法规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主要为了保护劳动者利益。订立劳动合同本应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没有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对员工不利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两个月前的加班费能讨到吗?
2004年7月,张奇加盟一家网站。刚进去的第一个月,事情特别多,几乎每天都要加上一两小时的班。张奇曾问起加班费的事,但公司一直没有回音。后来,业务渐渐淡了下来。撑到10月份,网站开始裁员,张奇也不幸被精简掉了。公司付清了张奇的工资,还赔付了补偿金。张奇一查清单,发现七八月份的加班费都没算进去,难道就白忙乎了?张奇越想越不平衡,于是申请劳动仲裁,欲讨回加班费。可他失望的是,仲裁委员会居然没有支持他的这一请求。
律师点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该条所指的60日即是申请仲裁申请的时效。如果张奇11月1日申请仲裁,那么,他在9、10月份的加班费肯定能够讨到。但9月1日前的加班工资,仲裁委员会就没法支持了。
案例四:平时、双休、春节,加班费各怎么算?
赵悦每周工作6天,月工资2500元。去年春节后,她被公司解雇了。在办理退工手续时,她向单位索要加班费:“平时一周工作6天,所占用的一天休息日应该算加班;春节值班2天,也应该付特别的加班费;此外还有平时零零碎碎的加班……”
公司不肯,搬出自己的一套理由:赵悦每天上班时间为9:00-17:00,扣除中午休息1小时,实际工作时间只有7小时,每周工作6天也只有42小时,符合国家规定的每周工作不满44小时,所以不用付加班费。
赵悦申诉到劳动仲裁委员会,委员会明察秋毫,裁决如下:按照2500元月工资的70%,赵悦的加班工资每小时应为10.46元。她在平时加班9小时,公司应支付工资的150%共计141.16元;在双休日加班71小时,按工资的200%算共计1485.32元;在春节加班14小时,按工资的300%共计439.32元。公司总共应该支付赵悦加班费2065.8元。
律师点评: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日加班,用工单位应当以工资的70%为基数,支付1.5倍的工资;在双休日加班,应当支付两倍的工资;在法定假日工作,应当支付三倍的工资并安排补休。“每周工作时间不满44小时”是法定上限,包括加班时间在内。公司只要在法定休息日安排员工上班,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案例五:一上班就病假怎么算?
黄云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短期合同。第一个月正常上班。领到了工资加奖金3500元。第二个月,黄云突发疾病,回家休养。直到一年时间已过,也没恢复上班。
黄云要求公司为她付医药费和病假时期的工资奖金。公司却认为,本来就是短期聘用,所以当初在合同上就约定“疾病和非因工伤由员工自行负责”,所以不肯为黄云付医疗费。生病后黄云一天班也没上,公司出于情义,愿意支付他“医疗期”一半的工资。
律师点评: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的工资标准交纳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交纳,不仅可能被劳动部门予以处罚,而且使劳动者造成医疗费用不能由医疗保险机构支付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医疗保险机构应当支付的部分。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员工在一单位工作未满2年,公司应当按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不得无故克扣(按规定,工作第1年的医疗期为三个月,逾期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然而,奖金不属于工资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的工作表现而定的,发放权在于单位,所以黄云要求发放病假期间奖金的要求一般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