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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阿城市37名农民工工钱被拖欠近10年
来源:转载自网络  2006-6-11   作者:会员投稿  评论
20余万元工钱不但被拖欠近10年,还让哈尔滨阿城市的37名农民工为此输了官司。前不久,他们在检察机关的帮助下,通过依法抗诉转败为胜。
    
     赴俄打工 工钱被欠
    
     1995年初,阿城市原种场向俄罗斯输出劳务人员,委派该场职工韩聪江为项目负责人,输出原则是原种场不收任何费用,也不承担任何风险,一切由韩聪江具体承包负责。于是这37名农民工签了一份赴俄罗斯劳务输出的合同,落款由韩聪江签字,原种场加盖了公章。
    
     随后,37人赴俄罗斯烧砖。1996年,他们完成合同约定后回国,但一直没拿到应得的工资款,因多次追讨未果,2002年4月,他们将阿城原种场告上法庭。
    
     集体告状 民工输了
    
     阿城市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原种场在合同上盖了公章,但合同明确约定甲方为韩聪江,乙方是农民工,原种场应承担何种义务,合同里并没约定,因此,该合同不是劳动合同,而且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原种场实际管理支配过农民工,这37名农民工未与原种场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驳回了农民工的诉讼请求。
    
     民工申诉 检察院抗诉
    
     判决生效后,农民工们不服。2003年8月10日,他们到阿城市检察院申诉,民行科有关人士调查后认为,韩聪江是原种场委派的项目负责人,37名农民工的劳务输出承包人为韩聪江,发包方应为原种场,签约的合同在韩聪江与原种场双方之间有效,他们对37名农民工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因此提请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法院重审 纠正原判
    
     此案很快由市中院发回阿城市人民法院再审。法院认为,抗诉机关抗诉理由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妥,从盖有原种场公章的劳务合同上看,合同对原种场与韩聪江内部有约束力,而对农民工双方应互负连带责任。2004年8月2日判决原种场给付37名农民工工资款233926.60元。原种场不服,提出上诉,市中院于10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目前,已有十多个家庭比较困难的农民工先收到了原种场给付的部分工资款,其余部分正在积极筹措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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