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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明年起工伤医疗费个人不再垫付
来源:网络    2006-06-11    作者:不详    评论 0 条
工伤职工在诊疗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保险相关规定的医疗费用,将由省社保局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日前,海南省社保局将一笔10万多元的工伤保险费用直接汇到了北京康复医院的账上,为正在接受工伤康复的兴隆华侨农场的一名职工解除了燃眉之急。这是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一次尝试。为将这种做法进一步规范并推广,省社保局与省人民医疗、海口市人民医院等8家医疗机构,达成了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
     以前,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要等治愈或出院才能结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要由单位或个人垫付。
     据海南省社保局工伤与生育保险处处长刘家邦介绍,社保经办机构提前介入工伤医疗费用管理,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工伤医疗费用,免去了单位或职工垫付费用的难处,省去了工伤职工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手续的琐碎环节,有利于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治疗,便于工伤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
     为方便工伤参保职工,服务协议还规定,工伤保险参保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职业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持工伤证件的,医疗机构也应视同工伤人员为其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所需费用原则上向用人单位收取。据刘家邦介绍,以前参保职工只有在工伤认定后,才能享受到相关待遇,而且医疗费用经常要个人先垫付。而工伤认定往往需要一定时间,可能耽误工伤参保职工得到及时的治疗。
     据了解,这些新做法将从2006年1月1日起在省本级正式实行,并逐渐在各市县推行。
     达成服务协议的8家医院
     海南省人民医院
     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海南省中医院
     海口市人民医院
     海南省农垦总局医院
     解放军第一八七医院
     海南省地质医院
     海南骨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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